财会学习

财会学习杂志 部级期刊

Accounting Learning

杂志简介:《财会学习》杂志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自2006年创刊,国内刊号为11-5460F,是一本综合性较强的经济期刊。该刊是一份旬刊,致力于发表经济领域的高质量原创研究成果、综述及快报。主要栏目:推荐、资讯_法规、资讯_法规·解读、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研究、成本管理、审计广角、税务园地、金融经济、教学探讨、案例分析、内控...

主管单位: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主办单位:中国建材报社;中国会计学会建材分会
国际刊号:1673-4734
国内刊号:11-5460F
全年订价:¥ 696.00
创刊时间:2006
所属类别:经济类
发行周期:旬刊
发行地区:北京
出版语言:中文
预计审稿时间:1个月内
综合影响因子:0.041
复合影响因子:0.78
总被引量:69907
H指数:33
立即指数:0.0133
期刊他引率:1
平均引文率:0.152
  • 会计师事务所中的“鞭打快牛”现象

    刊期:2007年第05期

    一位在会计师事务所混迹多年的人士说:“在这个行业中,存在着一种‘鞭打快牛’现象,这是造成这个行业人才流动性强的一个重要原因”。

  • 数字

    刊期:2007年第05期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截至4月2日申报期结束,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已超过160万人。

  • 税收

    刊期:2007年第05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4月15日起将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税务总局将对房地产等行业展开税收专项检查■高收入自行申报表明年将简化■国税总局要求:规范和加强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申报

  • 审计

    刊期:2007年第05期

    ■双重审计规定取消外资事务所超国民待遇终结■中注协通报新审计准则实施情况■北京大力推广注会责任险■审计署将审计铁道部 为近9年来规模最大一次;

  • 政策法规

    刊期:2007年第05期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年内出台 明确优惠认定标准■商务部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

  • 其他

    刊期:2007年第05期

    ■中国证监会加入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备忘录》■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 金融

    刊期:2007年第05期

    ■证监会封杀高管违法买卖股票■加大会计监管力度 中国证监会确定五大重点■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银行停止向持卡人收取人民币银行卡ATM境内跨行查询费用

  • 税收

    刊期:2007年第05期

    ■泰国副财长:7%的增值税率有效期将延长一年■瑞典自2008年1月1日起将废除财产税

  • 会计

    刊期:2007年第05期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巨额赔付加拿大投资者■美国证交会放宽外国上市公司合规要求

  • 其他

    刊期:2007年第05期

    ■2006年度日元贷款政府换文签字仪式在京举行■美国报告指责我国“两税合并”是“贸易壁垒”

  • 反倾销

    刊期:2007年第05期

    ■欧盟对华节能灯5年反倾销税将终结■我国制鞋业调整经营策略化解欧盟反倾销税

  • 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刊期:2007年第05期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刊期:2007年第05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刊期:2007年第05期

    国务院2006年11月1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我国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已经在我国设立的分行可以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过程中,原外国银行分行的债权、债务将由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继承。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刊期:2007年第05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