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长寿 黑龙江省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正文】

黑龙江省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离休干部   黑龙江省   护理费   标准   1949年  

摘要:为了解决离休干部进入高龄期后生活出现的一些实际困难,减少其晚年生活的后顾之忧,黑龙江省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今年年初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黑组通字[2005]2号),对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一、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的80元和61元调整为1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的51元调整为70元。二、按照规定已配有服务员或领取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再享受护理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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