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小微企业破产是从借高利贷开始的。司法作为一种事后评价机制,对个案的定分止争只是它的显性价值,而它的内在价值是通过对个案的审理树立规则,引导和规范行为。”3月8日下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二场“代表通道”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表示,审理一个金融案件就是评价一种金融行为,法官要通过高质效的金融司法供给,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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