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保险研究 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正文】

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作者:姜南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河北石家庄050061
危险增加   通知义务   解除权  

摘要:被保险人在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时,应当将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显著、持续增加的危险状况通知给保险人,这种增加是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估计不到的;投保人应当与被保险人同样负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投保方依据保险单中规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如果保险条款规定以书面形式履行,保险人应当就此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方说明;投保方适当履行通知义务,在保险人没有做出选择救济方式之前危险增加的事故发生,应当根据危险增加的原因判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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