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公众对保险认知程度的不断提高,保险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多。为了完善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这是保险业盼望已久的大好事。但结合保险法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司法解释还有不完善之处。把握我国保险业发展正处于初级阶段,充分认识保险业的特殊性,将保险法置于部门法的地位,保险法的解释才能更完善。司法解释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形式与缔约过失责任、如实告知的范围、说明义务、预付保险赔款的期限、理赔时间的要求、保险合同条款及费率是否有效、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法律适用、体检与告知等具体条文上,需要进一步斟酌和做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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