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教育督导评估职能具有强制性、指导性、监督性与专业性四种基本性质。不同的教育督导评估职能其基本性质存在着强与弱的结构性差异。督政具有强监督性与强制性,弱指导性与专业性。督学具有强指导性、专业性,次强监督性与强制性。监测具有强专业性,弱强制性、监督性与指导性。需要从政府分离的教育督导评估具有强专业性与指导性的职能,而不是全部职能。在督导评估职能分离过程中,需要建立教育督导评估服务分类承接制度、社会评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社会评价机构承接服务的监控制度,以及社会评价机构承接服务的定期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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