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北京仲裁 单边选择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研究 【正文】

单边选择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研究

作者:桑远棵 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单边选择争议解决条款   单边选择仲裁条款   单边选择诉讼条款   仲裁协议   相互性  

摘要:单边选择争议解决条款是指规定商事合同中特定的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出现后有权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争议的管辖条款。这类条款在商事实践中被频繁地使用,但不同国家的法院对其效力各持不同态度。事实上,单边选择争议解决条款是商事主体真实合意的产物,其表面上的非相互性不会对非受益方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一国的公共政策,因而有必要积极地肯定其法律效力。与此同时,与单边选择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相关的多个问题也应予以明确地阐释,即其受益方享有优先权及其必要的限制;其不适用于雇佣合同和消费合同;判定其无效时应认定其部分无效。尽管如此,商事主体仍应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司法态度而有选择地使用这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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