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会见交流权具有保障人权和便利诉讼的价值。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会见交流权制度进行了改进,但会见交流权的内容仍然比较狭窄,其保障机制不完善。为有效弥补会见交流权制度的不足,应当确保会见交流的人员范围尽量广泛、其实现方式尽量多样、秘密性有切实保障;实现看守所的中立化,完善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建立会见交流权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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