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居于基本原则地位,与其他原则在内容上重复规定,造成公安司法机关在诉讼职能上的矛盾和混淆,导致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落后的现象。这是一个被国情论严重误导的基本原则,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必须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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