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是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被虚置的重要措施。本文通过对当前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发展困境的分析,探讨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用功能、土地收储功能以及特别法人功能的构建,建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中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为受法律和政策特别保护,允许有限破产的一类特殊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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