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损害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种新机制——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11条评析 【正文】

损害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种新机制——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11条评析

作者:王吉文 厦门大学法学院
损害赔偿   公共秩序保留   惩罚性赔偿   外国法院判决   美国法院  

摘要:<正>损害赔偿基本上可分为补偿性与惩罚性两大类。其中,补偿性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对原告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以恢复到与未受侵害时同等的状态,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目的则主要是惩罚与威慑,从而防止类似的行为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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