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中央决策者而言,地方政府能否对外举借债务,一直都是个难题。一方面,无论是从筹措资金发展本地经济的角度,还是从配合中央积极财政政策的层面,地方政府都确有对外举债的需要。另一方面,地方债蕴涵着非常复杂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赋予地方政府完全独立的举债权力,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如何在保证地方举债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下,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地方债改革进路,便是本文希望解决的问题。本文以2009年开始...
美国政府关门危机折射出当前美国政府的两难困境。如果不进一步提升债务上限,特朗普政府的基建和税改等计划将无法推行,政府还将再次陷入关门危机。而将债务上限提至新高,美国政府长期依靠举债度日的运作模式将积重难返,长期累积的债务问题若任其发展必将引发一场更大的危机。
作者: 期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20期
<正>国发[201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一、PPP项目中能否使用专项债资金PPP项目和专项债项目均为公益性项目,但是PPP项目是以创新提供公共服务为特征的一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专项债项目是以政府举债而提供公共服务一种公共投资。二者具有不同的本质属性,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形成对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二者不可互相替代,因为公共产品的供应应当是以政府投资为主导,以PPP为有效补充。
地方政府举债的正路只有一条,就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一点明确了,
<正>8月15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将从四方面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认真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融资平台公司等要抓紧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作者: 期刊:《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19期
<正>国务院文件国发[201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
作者:高峰 期刊:《中国战略新兴产业》 2015年第16期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报告显示,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不含票据)约为712万亿元,预计2011年底达到约10万亿元。
随着中央政府对地方债管理的收紧,地方隐性举债日受限,延宕多年的城投司转型迫在眉睫。据统计,2017年以来,共有33家城投公司退出政府融资平台或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职能。但目前看,这些城投公司宣布退出的政府融资平台都属于“形式退出”。
在传统观念中,举债是个带有贬义色彩的词语。这些年,由于媒体频频爆出一些地方政府违规举债、违规使用债务资金以及债务规模超出偿还能力等情况,使得地方政府债务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敏感话题,也引发了社会大众对债务风险、债务危机的扫院。实际上,作为经济学专业术语的政府债务本身其实并无褒贬含义。地方政府举债也只是政府筹集资金的融资手段之一。
<正> 在今年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娄依兴等12名省人大代表针对当前各级政府举债办事越来越多、财政风险日益增大的现象,向大会提出了《尽快出台浙江省政府建设项目举债管理办法》的代表建议。代表们在建议中说,随着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债务风险也在逐渐积聚并日益显现,这对政府职
地方债是近几年来引发广泛关注的问题.加强顶层设计,规范地方政府举债,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发生,既是深化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之一。
发行地方债券作为我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合法方式,对于提高地方政府债务规范化、透明度,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2015年以后才全面推行地方政府债券由省级政府“自发自还”。目前,定价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机制,不利于地方政府提升参与债券发行议价能力和统一的地方债券市场建设。地方债利率如何确定、什么样的利率是合适的、
2014年以来,随着国发[2014]43号文、新预算法的实施,原来无序的地方政府举债纳入正轨,债务治理成效逐步显现。截至2016年底,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32万亿,加上中央政府债务余额12万亿,政府债务余额27.33万亿,全国政府债务的负债率36.7%。显著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
作者: 期刊: 2018年第07期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作为地方政府举债搞建设的“灰色通道”,上万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被剥离政府融资职能,不能再以政府的名义举债,政府也不能提供担保或隐性担保。
中央层面对地方举债的监管再度加码——6月2日晚,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假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行为。此前,财政部曾会同发改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禁止地方借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投资基金等名义违规举债融资。
为了保障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防范财政金融系统性风险,中央及有关部门针对不断膨胀和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所出台的整顿和规范化政策也愈加深入和细化,原有地方政府融资模式将难以持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已不同程度感受到影响。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产生的背景及表现,其次回顾梳理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与管理规范措施共同演进的发展历程。由此出发,本文从几个方面探讨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对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