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在什么方面具有共同性这一涉及共犯的根本问题,理论上存在(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对立。我国通说主张(部分)犯罪共同说,即认为共同犯罪本质上是数人'共犯一罪'(罪名同一性说或者罪名从属性说)。但该说存在着无视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客观归责、不当限缩了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有违责任主义以及造成定罪和科刑的分离等诸多问题。从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旨在解决参与人的客观归责问题和责任个别作用的原理出发,只要...
共犯是因为通过正犯引起了违法结果(法益侵害)所以才受到处罚,正犯是直接侵害法益,而共犯则是间接地侵害法益。换言之,处罚共犯的根据在于其通过正犯的行为,引起法益侵害或者构成要件该当事实。成立帮助犯,要求帮助行为促进了正犯的结果;反过来,成立帮助关系的脱离,要求帮助者切断对正犯结果的促进关系。帮助关系的脱离,是指同时消除已经实施的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物理的因果关系与心理的因果关系,可以区分为物理帮助的脱离和...
作者:丰田兼彦; 王昭武(译) 期刊:《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年第06期
传统的因果共犯论难以解决中立行为的帮助等特殊问题,因而有必要将客观归责理论的“创造不被允许的危险”作为共犯的一般成立要件,亦即,要成立可罚的(广义的)共犯,要求间接的结果引起行为本身创造了引起结果发生的不被允许的危险,且该危险实现于构成要件该当结果之中。所谓不被允许的危险,是指被创造的危险是类型性地、一般性地不被允许的危险,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阶段的客观的结果归属要件。按照这种全新的理念,我们可以以是否创造...
作者:马荣春 期刊:《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第05期
行为共同说是来自德日刑法学理论且在国内逐渐流行的关于共犯本质的一种学说.由于决定共犯成立范围,进而牵涉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责任原则,最终事关刑法的权利保障,故行为共同说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在宏观上,行为共同说在犯罪与行为的规范关系层面上存在着偷换概念的自相矛盾,且在如何对待我国刑法的实定法规定上存在着自相矛盾;在微观上,行为共同说在对向犯、聚众犯、间接正犯和犯罪事实支配等具体刑法理论问题上存在自相矛盾.对于...
犯罪参与体系的选择上,存在单一正犯体系与区分制共犯体系之争。自然意义上,行为人实施犯罪必须要利用工具,此谓单一正犯体系的逻辑起点;而区分制共犯体系通过规范将对不同的情形进行切割。在形式客观说的框架之下,两大体系的区分核心在于对构成要件的理解;随着实质客观说或支配说的兴起,两大体系的争议焦点落在“是否需要借力正犯-共犯框架以及共同犯罪框架”这一问题上,并在以此延伸出的具体问题上存在争论。但是,随着区分制共犯...
承继共同正犯所涉及的实质性问题是成立范围问题,即后行为人在什么范围内对先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及由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承担共同正犯的责任。中外判例与学说对此意见都不一致。基于因果共犯论中的折中引起说,在承继共同正犯成立范围问题上应持限定的肯定论。
共犯论的核心是归责问题,采用因果共犯论虽可回答归责根据,但无法确定归责范围,共谋射程理论正是基于此问题意识而提出的。该理论以行为共同说为基础,主张只要引起结果的实行行为属于共谋射程之内的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并对此行为及其结果承担罪责。共谋射程可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根据引起最终结果的实行行为是否是基于不同于当初的共谋的一种新的共谋或者犯意而实施来确定。共谋射程理论是解决所有共犯问题均需面对的前...
关于共犯立法体系,我们不必在区分制与单一制之间“选边站队”,只需根据形式的客观说首先区分正犯(即实行犯)与共犯,然后根据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与从犯。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是关于教唆未遂的注意性规定。因果共犯论中的混合惹起说具有合理性,根据限制从属性说和实行行为性原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过失共同正犯问题是个假命题,既然能够肯定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完全可以以过失同时犯处理。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