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活动这一形为侵害,却实为"救命"的行为被法律默许为正当行为。新科技给人类造福的同时,也增加了现代社会的风险。医疗科学的人体实验、整容手术等医疗技术让"医疗行为"有了新的界定,传统的"业务之正当行为"已不足以涵盖高风险语境下的医疗正当性。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利益这两大理论将注意义务重新分配,并成为过失犯罪的新阻却事由。对医疗行为正当性的新解读应当以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为其正当性的理论核心。
1935年10月1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驾驶汽车沿市内电车轨道路基行驶,电车轨道宽5.9米,电车轨道高于汽车车道,被告人驾驶的汽车行至桥前1.5米处时,前方有两成年人从电车轨道上跳到汽车轨道上,并与汽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柏林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天气晴朗、视野良好的时候,如能充分注意,即可发现电车轨道上的两个行人,且可以从两个人的态度等方面推断出他们是想在自己前方穿越汽车道,并可采取呜喇叭等预防措施...
作者:侯二伟 期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0年第04期
信赖原则理论是在"被容许的危险理论"和"危险分配理论"下产生的,是在"过失理论从旧过失论发展到新过失论的背景下,在新过失论中被允许的危险和危险的分配基础上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刑法中的信赖原则最早是出现在交通领域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信赖原则扩展到其他领域。信赖原则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地位主要有违法性阻却是由说与构成要件阻却事由说两种不同的理论。中国应把信赖原则作为合理限定过失犯成立的原则的前提...
作者:谢晖 期刊:《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第04期
引入监督过失理论可以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认定的法学理论根据问题,从而有助于规范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中监督者过失责任的认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中监督过失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存在监督关系、预见可能性和因果关系三项条件。在认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中的监督过失责任时坚持信赖原则可以避免不当扩大处罚范围。
判断信赖原则如何具体地在垂直型组织医疗体系中得以适用,这是困扰刑法理论及其实务的一道难题。医师对医疗协助人员遴选、监督、任务交付中的信赖原则适用判断,即对医师与病人、受过培训或者未受过培训的辅助人员之间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况予以分析。结合涉医刑事司法实践,进一步相关医疗行为之客观注意义务的范畴,明确具体情况中客观归责之判断与信赖原则之适用的角力空间。
长期以来,对企业污染犯罪的处理有三种途径:一是对现场直接行为人进行归罪;二是对未在现场的监督者进行渎职或责任事故罪归责;三是对企业进行单位问责。企业作为当前环境犯罪的重要主体之一,如何将其内部人员的刑事责任更加细化与精确,既是实践实务之需,也是过失理论发展之趋。文章以监督过失理论的合理性与自洽性为路径,以我国当前企业污染犯罪为对象,研究如何对现实中企业内部监督者进行规范化问责。
信赖原则是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等国刑法理论中常用的一个概念,也是其司法实务在处理职务、业务活动的责任事故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信赖原则肇始于交通运输领域,但随着科学技术和工商业的普遍发展,信赖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其他领域.
随着人工智能逐步应用于各领域而产生的过失刑事风险逐步增多,为刑法该如何进一步应对提出了新的挑战。通过分析人工智能的属性可知,它并不具备人类的'意志自由能力'。在我国立法尚未确立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之前,现阶段承认其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为时尚早。随着现代科技风险的逐步增加,在理论径路上可以引入新过失论,如此不仅能够确保科技发展,而且通过新过失论成立要件的双层判断,不至于使科技发展止步于刑法对风险的不正当干预...
信赖原则实质上是过失责任理论从旧过失理论发展到新过失理论,用以调和科技发展与社会公共安全之间矛盾过程中产生的理论成果;信赖原则的理论渊源,是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为基础而演化的"危险分配"理论.在德、日等国家,信赖原则被广泛应用于交通肇事案件中,在我国,信赖原则应该在那些经济发达、具备基本条件的地区适用.
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有别于一般过失,其存在介入因素的特点使得其在实行行为、因果关系、过失认定等方面存在特殊性。监督管理过失要解决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在处罚直接实行者的同时,要在多大范围内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责任。为此,僵化地提出任何标准或分割线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没有可操作性的。而是需要借助不作为犯论、因果关系论、正犯性原理以及信赖原则等理论.明确监督管理过失型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而明确其成立范围。这对于我...
作者:喻海松 期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年第05期
信赖原则是一项体现着时代精神的原则,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下过失犯理论发展的结果.信赖原则适用于"数人参与活动,并对危险防止具有协力分担义务"的场合,它的适用应当受到社会相当性观念的限制.我国应确立这一原则,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作者:刘梦觉 期刊:《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05期
由于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医疗行为往往以组织医疗行为的形式出现,而非单纯的个人医疗行为,分工会影响客观注意义务的内容和责任归属。不同于个人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在“垂直型分工”和“水平型分工”中因分工而产生新的客观注意义务,在客观归责中出现不能适用“义务违反关联性”的情况,同时存在因分工导致不能主张信赖原则而免责的状况,在判断罪责中存在医务人员因组织结构缺陷而导致合义务行为不具备期待可能性的情况。因此组织医疗行...
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客观不法排除,同时又以危险的优越认知理论作为其补充。这导致其陷入体系性和逻辑性的困境。其实,无论是自我答责原理、被害人教义学等法哲学理论,还是共犯从属性套用理论、构成要件范围理论等均无法自圆其说。摆脱该困境的唯一办法是将归责排除的路径从客观方面转换至主观方面,即排除归责的根据是行为人对被害人自我保护的合理信赖。即使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接受危险,但如果从规范目的或者社会交往...
监督过失系在一般过失基础上的处罚扩张,对此应保持一定的限度。从可责重点来看,行政监督过失的行为样态应是不作为,其本质在于对职务的藐视、怠惰心理及其指导下的行为。对于作为义务的来源,需要"名义"与"实际"相结合认定。没有履行监督义务是承担刑责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行政法上的"不为"需直接指向法益侵害才能上升为刑法上的监督过失。在因果关系的考察上,需重点关注结果的规避可能性,在其能力范围内完成归责,在此应注意假...
作者:刘跃挺 期刊:《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05期
判断信赖原则如何具体地在组织型医疗体系中得以适用,这是困扰刑法理论及其实务的一道难题。论题从自由执业医师之间以及医院各科医师中的归责评价与信赖原则适用判断出发,对处于水平分工与垂直分工中不同医师之间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况予以分析,并结合涉医刑事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相关医疗行为之客观注意义务的范畴及具体情况中客观归责之判断与信赖原则之适用的角力空间。
作者:臧冬斌 期刊:《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06年第03期
信赖原则否定过失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将行为人的部分注意义务分配给其他交通参与人承担,从而间接地免除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信赖原则已经在我国交通肇事刑事立法中有所体现。信赖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社会共同生活秩序的要求。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人也可以适用信赖原则。
作者:孙战国; 周清水 期刊:《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04期
由于当前交通道路的发达,道路交通事故屡见报端,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遭受巨大的损失。一旦事故发生,如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以及如何分配这种责任一直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从英美法系中“最后明显机会”规则的借鉴出发,当事双方在一定条件下,没有利用出现的“最后明显机会”去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一方,就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交通肇事罪和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均可适用该原则。
为了为日渐攀升的交通犯罪等过失犯罪寻求恰当的解决方式,过失理论从以结果预见义务为中心的旧过失论发展到以结果避免义务为中心的新过失理论,信赖原则是新过失理论下为提高效率而提出的分配注意义务的原则。信赖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与交通犯罪过失的认定密不可分。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过失的认定体现了信赖原则的精神。在当前,我国还不完全具备信赖原则适用的社会相当性条件,单纯以事故责任的程度作为交通肇事罪过失的认定标准...
作者:张洪成 期刊:《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02期
根植于新犯罪过失理论的信赖原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它在阻断犯罪过失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正是因为信赖原则的存在,方使得近现代社会的危险业务得以全面地开展。信赖原则在我国完全存在着全面引进的可能性,而且,在信赖原则适用的范围方面还具有较大的扩展空间,即在行为规范化、社会化程度较高且存在多数人有组织地分工协作。共同实行有危险性作业的领域,均存在适用该原则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