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兴平; 李俊杰 期刊:《人民司法》 2019年第02期
【裁判要旨】一案一诉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政府征收土地是由一系列行政行为构成的,作为被诉的行政行为必须明确。审判实践中,有些原告会将一系列行政行为打包成一个征地拆迁行为,笼统地请求确认被告的征地拆迁行为违法,法院应当进行充分释明及指导。如经过充分释明,原告仍拒绝明确其所诉行政行为和诉讼请求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此外,被诉行政行为须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裁判要旨】法院的审判对象只及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得进行诉外裁判。人民法院在起诉事实同一的范围内,有权变更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但应在判决前向控辩双方履行告知、释明义务,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充分保障辩方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确保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释明义务作为辩论主义的补充,对于保障当事人程序处分权、防止诉讼突袭、实现纠纷一次解决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对于法官诉之变更的释明义务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在有关问题的处理上也存在较大差异,难以真正保证当事人的诉权,为此需要在借鉴国外立法规定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实践明确诉之变更的本质、合法要件和类型,建构起法官对于当事人诉之变更释明义务的规则体系,规范司法行为,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实...
作者:吴凡; 马婷婷 期刊:《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04期
在民事"执行难"的法治背景之下,本文通过比较几个主要法域中关于民事被执行人财产查明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认为强化民事制裁措施、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和加强协助执行人的功能作用是提高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效果的三个有效途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法规,能够在现有政治经济架构条件下尽可能的缓解当前民事"执行难"的矛盾.
“在每一个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背后,都有某些关于人性及其本质的基本看法,这称为人性假设。”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修改与完善背后也蕴藏有关于人性的诸多假设。从1982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到1991年4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现行民事诉
作者:殷艳梅 期刊:《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01期
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时限制度的运用存在一些问题。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法官对举证时限制度的使用态度较为消极且释明不够。应进一步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复杂案件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对已在庭前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和未在庭前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应分别确定不同的举证期限。
释明义务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互相沟通交流的主要途径,是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博弈的结果。基于保障当事人诉权而设立的释明义务,能够有效促进公正和效益的实现,成为沟通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桥梁,使辩论主义优质化,使处分权主义充分化,使既判力正当化,堪称民事诉讼的大宪章。
一、释明也是询问笔录所要记载的主要内容之一 《公证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公证员的释明义务,但是我们可以从公证员的告知义务来推导出公证员同时也负有释明义务。释明,又称阐明,是民事诉讼立法用语,主要是指法官阐明,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声明或陈述的意思不清楚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误以为自己所提出的证据足够充分时,法官应站在监护的立场上以发问或者晓谕的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把不明了的予以澄清,
辩论主义自创始以来,在德、日两国经历了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日本在二战前后对辩论主义的本质也有着不同的解读。德国在社会民事诉讼理论指导下,出现了否定辩论主义,提倡协同主义的倾向。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引入释明义务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真实义务已是大势所趋。
《证据规定》自施行以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针对目前举证时限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应当完善审前程序、明确法官释明义务、合理界定"新证据"。
作者:董露 董少谋 期刊:《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14年第05期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司法实务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诚实信用原则就具体的规则而言,应细化禁止诉讼上的权利滥用、禁反言和权利失效三个方面;同时在裁判的具体适用上,特别是防止法官在要件事实上和法律适用实施突袭上,应明确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从法律与事实两方面对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进行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