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市场监管“智慧办”平台在湖北省黄冈市正式上线运行,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邹贤启宣布平台启动,湖北省政务管理办公室主任王建民和黄冈市人民政府市长邱丽新向申请人颁发了湖北省第一份智能审批平台发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据悉,今后申请人通过该平台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只需提交一张身份证,营业执照打印出来全程只需6分钟,该省商事制度改革向前迈出一大步。
作者:杨兴凯; 金娟 期刊:《中国信息界》 2007年第19期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充分发挥政府信息资源的价值。文章阐述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历程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探讨了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的流程,以及申请人举报、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请的流程。最后指出政府应该做好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与电子政务的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用。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提交哪些身份证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只要提交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即可。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组近日公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在过度收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江都市房屋登记机构一位领导询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那么,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既不起诉也不撤销异议登记,我们是否可以视作异议登记不存在了,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我市在受理村民小组自建房屋登记的申请时,遇到了两个问题:1.村民小组是否可以作为房屋登记的申请人?2.如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房屋登记的申请人,村民小组的身份证明应由谁来提供?金绍达: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对房屋登记的申请人作了规定:
随着房地产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发展,中地在房屋登记,拆迁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都有一些创新性的实践,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为了将这些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更好地向全国房地产管理部门推介,本刊开设“创新园地”栏目,希望将这个栏目办成业界交流新经验的平台,共同推进房地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欢迎各地将好的经验和做法提炼出来,同大家分享。
有房屋拆迁协议,但是房屋尚未拆除,现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可以办理吗?需要公告吗? 可以,以放弃所有权的名义。 按政府征收收回注销来办,现场房屋在不在与登记部门无关。 申请人没主动申请放弃所有权,不建议向申请人释明此种操作。当事人来申请,有什么理由不受理?房屋没拆,他来申请注销登记,你说你办不办?
一、初始错误与嗣后错误的区分 (一)登记簿初始错误与嗣后错误的涵义 不动产登记簿的错误可能是登记完成之时就存在的。例如,申请人提供虚假的登记申请材料欺骗登记机构,将本为共有的不动产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也可能是登记时虽然正确但在登记完成之后,
据3月10日观点地产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月7日公示《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申请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年龄放宽至当年应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房屋登记工作历史沿革中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 上世纪80年代,城市房屋登记工作启动。进入90年代,随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先后实施,城市房屋总登记工作全面开展。由于房屋总登记工作量大、申请人法律意识不够强等多种因素,房屋登记机构没有强制要求夫妻共有房屋共同登记,所以,很多家庭习惯将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导致现在很多家庭房屋产权事实登记在夫或妻或共有人中某一个...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确认权利人的基础是相对人在申请登记前就业已存在的法律关系,是对法律事实的确认,而不是对客观事实的确认。登记行为本身既无权创设和确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无权剥夺和否定已存在的这种关系。
某市登记机构员工询问:《物权法》在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时,有“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这一项内容。那么,在房屋登记中,询问是不是必经程序?发证是不是房屋登记的必经程序?更正登记是不是异议登记的必经程序?
对于房屋面积,登记机构应承担形式审查义务抑或实质审查义务,登记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拟从以下三个角度予以阐释。一、房屋登记审查标准各国房屋登记审查标准主要有两种情形,即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构必须就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承担实质调查和验收的义务。
一、异议登记的期限限制 《物权法》第19条对异议登记的期限进行了严格限制,该条规定,“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据此,在办理异议登记之后,申请人应当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异议登记只有15天的有效时间,为什么《房屋登记办法》还要规定异议登记的注销?异议登记的注销申请由谁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既然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为什么又要申请注销?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自然人在中请登记时使用曾用名的问题理解不一。如 : 案例一:申请人在中请转移登记时,提供了现在姓名的身份证,但在填写申请表时把共有权人的姓名写成了户口本上的曾用名。因此,登记簿及共有的房产证都填写成了曾用名,领房产证时申请人才发现此事。现当事人提交了现在姓名的身份证,要求将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曾用名改为身份证上的姓名。
在房地产登记和房地产登记行政案件应诉实践中,关于夫妻房产登记问题,有不少人认为,登记机构应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以确定房产共有与否。但在笔者看来,对于夫妻房产的登记,登记机构不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依申请登记为申请人所有,并且登记后再转让也不必征得未被登记为产权人的配偶(隐性共有人)的同意。
房屋登记中审核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看似很简单,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当事人身份状态的千变万化,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材料有其严谨和严肃性,否则极易造成登记上的错误。以下是笔者对房屋登记中身份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的思考。
目前,深圳市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征集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下列情形下的房产将不予登记产权: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人与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不一致且不关联的:申请人不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
房地产登记一般是由申请人启动,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经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查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权利便记载于登记簿。房地产登记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即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登记机构收执申请材料、经过审核登簿后物权登记生效,申请材料及审核材料归档后作为登记生效的主要依据。这个登记过程意味着申请人的意思表示要落实到书面材料上,形式多样的申请材料均须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构提交。同时,房地产登记是羁束性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