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因一果造成的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特殊体质情况的存在或者介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刑事责任出现较大争议。一般认为,准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应该在构成要件内对行为进行价值判断。我国刑法学理论中危害行为的有害性特征已经包含了对行为的价值判断,可以判定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没有必要在其他层面再进行类似评价。针对目前有害性特征的判...
不法集体决策是指,正式组织中具有同等投票权的多人集体决定从事某种在刑法上被认为属于不法的行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皮革喷雾剂案'中放弃了区分被告人行为然后分别予以归责的传统方法,改为双层次的'结合公司的考察方式'。亦即与个人决策不同,不法集体决策的归因和归责与组织体的内部分工密切联系在一起。'皮革喷雾剂案'在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等方面提出了诸多重要问题,探讨该案对我国追究侵害食品、药品安全法益等相关犯罪中不...
本文从对实务界关于'戏言逼死人命'一案处理意见在过失犯构成方面的误区的批判入手,逐步阐述含有客观归责类型化要素的案情的不同处理路径。鉴于我国犯罪论通说并不承认独立的客观归责模块,而客观归责类型化要素在案情事实中又是无可回避的,因此利用通说资源对这种因素加以衡量的努力,可以归结为客观归责的隐性化处理。具体又分为将归责因素分散于主客观要件处理的挪移路径与将其纳入变体因果关系的价值论路径。本文认为,相对于独...
作者:陈兵; 姜金良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04期
环境污染犯罪中由于多因一果,难以确定污染源,或者因环境污染具有一定的潜伏期,难以证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可以借鉴疫学因果关系。根据污染因子造成环境污染的分布消长规律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疫学因果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其是判断环境污染犯罪中因果关系的最后手段.而非常规性应用方法,并允许被告人提出一定的出罪性抗辩理由。
作者:马朝莹(文); 张阳(文)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20期
硝酸铵既是制造民用爆炸物的原料,又是国家特许经营的农用化肥。明知他人制造爆炸物而仍向其销售硝酸铵的行为,在实践中,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帮助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和非法经营罪三种入罪评价。硝酸铵应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在明知他人制造爆炸物的情况下仍销售硝酸铵的行为应分情况予以认定。而在认定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帮助犯时可以引入客观归责论解决中立销售(帮助)行为入罪以及帮助犯认定问题。
本文对客观归责理论的本质维度——"规范"进行了深入阐述,并着重分析了因果关系理论与客观归责理论的异同点以及以因果关系理论统合客观归责理论的可能性。鉴于我国犯罪论通说并不承认独立的客观归责模块,通说实际上将"行为—异常因素—结果"这类复杂问题模式纳入各种变体的因果关系理论中加以考察。本文认为,相对于独立的客观归责理论而言,因果关系理论所做的这些努力并未完全取得成功。通过将"因果关系中断理论"引入价值维度之后...
作者:赫尔穆特·萨茨格; 梁奉壮 期刊:《中德法学论坛》 2017年第02期
客观归责理论可以表述为二结构的基本公式:(a)行为人创设了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危险;(b)该危险转化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并且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内的结果。客观归责是划分答责领域的关键,“救援者案件”结合了客观归责中自我答责的自陷危险和第三人介入这两种情形。如果有救援义务的第三人介入,那么救援者自我答责的自陷危险原则上并不中断第一引发者和结果之间的归责关系,但是存在例外;对于自愿救援者介入的情形,也应当补充修正性地...
帮助犯的结果归责以归因结构为起点。根据单一正犯体系的观点,帮助犯的因果关系是必要的,内容为帮助行为和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类型和正犯一致,考察时纳入时间因素,采取修正的条件说。在检验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把结果算到帮助犯头上是否符合刑法目的的结果归责方案中,客观归责理论借助虚拟的理智第三人的视角,借助诸多下位规则,将帮助犯的结果归责限定在客观构成要件部分进行,主要体现在对帮助者行为有没有升高正犯行为的风...
作者:周维康 期刊:《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05期
我国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有三大类,其中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说是我国的通说,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不当扩大或不当缩小因果关系范围、判断标准过于主观化、模糊化等问题,在疑难案件中的适用存在困难。近年来,客观归责理论引入我国,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支持者和批判者站在不同的角度对该理论进行了分析评论。该理论将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相区别,因果关系的存在以修正的条件说为前提,对归责问题进行三个层次的递进分析...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现象愈演愈烈,解决环境污染方面的刑事对策问题也越来越被重视。其中关于污染型环境犯罪中因果关系判定已成为环境犯罪中比较棘手的问题之一。我国污染型环境犯罪存在较为频繁且难以解决的三个与因果关系相关的问题,分别是因果链条形成难、污染型环境犯罪证明标准高、多因一果刑事责任归属难。从客观归责理论与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中截取精华解决当前最为主要的三个问题,能更好突破污染型环境犯罪的困境。
在处理介入因素问题时,传统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存在内在矛盾,因果流程的异常性并没有起到独立的作用;危险的现实化说和客观归责理论均着眼于行为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异常性仅是一个附属要素。因果关系理论核心关键在于“作用力大小”。刑法学的一切问题在于实现报应的相当性与预防的合理性,因果关系也不例外,在考虑介入因素是否影响归责时应当以此为方向标。相对而言,故意犯的归责更加注重报应的相当性,根据刑罚的轻重对作用力大...
作者:尚勇 期刊:《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第03期
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思想基础在于,谁创设法益侵害的危险,谁就应该防止该危险现实化。但如果仅以是否引发危险状态作为引起作为义务的条件,则先行行为在范围上将无所限定,这势必导致不纯正不作为刑事责任的泛滥。为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塑造教义学上的限定标准,是非常必要的。这种限定标准当从行为角度与行为和危险的关系角度着手:就前者而言,应该将合法行为排除在能够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之外;就后者而言,只有当先行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抽象危险犯,关于抽象危险的判断,不只是事实层面的行为、目的或经验层面的盖然性判断,必须根据犯罪构造与风险创设的方式进行规范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中的实质预备犯,其之所以被刑法归责,在于虚开行为创设了值得被刑法处罚的抽象危险。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两种由行为人支配危险流程的情形中,应当以风险是否外溢为归责标准;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两种由他人...
作者:王俊 期刊:《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年第04期
允许风险法理是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但其不适宜作为具体的判断规则,而应作为解释论原理而存在。其中故意犯的允许风险与过失犯的允许风险存在差异,应予以明确区分。在具体适用上,风险降低属于故意犯允许风险的具体化,其虽然创设了独立的风险,但基于事前的利益判断,在挽救法益重于损害法益时,应原则上承认是一种允许的风险阻却构成要件,推定被害人承诺法理对此存在诸多问题,不宜采用。而在无法适用风险降低规则的情况下,...
目前我国关于犯罪参与问题的理论研究多集中于单一制与区分制各自理论体系的介绍和二者之间相互融合的可能性探讨,理论深度稍显不足。刑法的规范属性与价值属性决定了单独适用以条件说为基础的事实归因思路来判断犯罪参与人的刑事责任,容易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不利于保障人权,而归责思想在该项研究中的缺位可谓一大遗憾。形式的单一正犯体系与(客观)归责理论之间并不存在隔阂和天然障碍,批评者认为形式的单一正犯体系不是归责体系...
作者:吴学龙 期刊:《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06期
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问题,“因果关系切断说”因符合现行以因果共犯论作为共犯处罚根据的理论构架,占据着处理该问题的通说地位。但是该说也暴露出了脱离标准过于严格的问题,因此围绕因果性的切断进行“规范地”软化处理逐渐成为这一领域的有力观点。但是该处理方法也暴露自身标准不明确的缺陷。在这样的背景下,有望采取这样的理论结构,即基于先前行为作为义务理论,认定脱离者脱离前行为对于其他共犯人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不存在...
当前我国通行的以结果的具体预见可能性为中心的过失犯理论,是按故意犯的模式来理解过失犯的产物。过失犯在归责类型上区别于故意犯,二者的归责结构存在重大差异。以故意与故意犯为模板理解过失与过失犯的构造,在体系逻辑上存在缺陷。以预见可能性为重心的归责机制违反以管辖思想为基础的归责原理,它无法有效回应风险社会对刑法归责的功能期待。过失犯的归责结构有必要实现两大转变:从主观归责为重心到客观归责为重心;从结果本位到...
在传统过失审查模式中,风险制造与风险实现被置换成了行为、因果关系和结果三个独立要素的拼接式思考,各要素之间的规范关联被忽视,对于行为不法的打磨并不能补足其在结果不法层次判断的不足,同时"定位判断资料+经验性标准"的组合式思路致使行为不法和因果关系两个阶段的组合判断根本属于重复的无效审查。在风险实现阶段进行规范性归责标准的引入,才是完善既有理论的重点。客观归责理论作为一种集合性概念,完全可以提炼出风险实...
有必要将客观归责理论适用于不作为犯领域,在先行行为的限定上发展出一套教义学规则体系与判断标准。首先,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先行行为的一般规则是:第一,先行行为制造了一个法不允许的危险,在其启动了面向法益损害的因果流程时,行为人为避免损害发生须切断该因果流程;第二,先行行为与法益损害结果间须具有规范保护目的关联性,即其产生的危险正好在构成要件该当结果中实现;第三,先行行为创设的危险处于被害人或第三人答...
近年来,源于德国的结果加重犯直接关联性理论受到我国许多学者的青睐,但其中存在不少的争议与误解。"直接关联性"是德国法院从多个判例中逐渐形成的规则,其主要功能在于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从"直接关联性"出发,德国学界发展出风险关联性理论、轻率关联性理论、基础犯罪的保护目的关联性理论等学说。在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中引进直接关联性理论,需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和体系性的思维方式,并将其融入客观归责理论体系中。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