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试点已经铺开,一个重要的、迫切需要直面的实践课题是,"风险自担"四字究竟如何实现?如何在开业前制订或评价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之于银行家和监管层而言,下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以下为《民营银行:风险这样自担》第二部分内容。关键特征之四:抵销,净额结算,抵押及客户资产分离监管要求应具有清晰、透明、具有强制性的关于抵销、
作者:年利达律师事务所课题组; 廖振璋; 张晞; 黄巍; 周颖 期刊:《中国金融》 2019年第21期
所谓终止净额结算(Close-out Netting),是指在合同存续期间内,如果一方发生包括破产在内的违约事件,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涵盖的所有交易,在计算每个被终止交易的盈亏后进行轧差计算,最终确定应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单一金额(即净额结算金额)。终止净额结算机制是金融衍生品合约的基础条款,对于保障场外交易合约得以顺利集中清算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 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9年第18期
汇发[2019]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
作者: 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5年第08期
<正> 2005年8月25日财会[2005]1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机构:为规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真实地反映金融工具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
作为货币市场的子市场.票据市场与实体经济的联系非常紧密.是引导社会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但中央对手方的缺失是造成金融危机并导致危机蔓延的重要原因。本文探讨中央对手方净额结算机制在我国票据市场上的应用。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衍生产品交易合约被认定无效而无法履行,或者合约订立不当等原因导致的风险。一般而言,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提升我国企业集团跨境资金运营能力,可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升国际竞争力,有助于“-带-路” 战略实施和资本项目开放.2004年起相关外汇改革实验-直持续推进.2012年,京、沪两地率先取得全面突破, 此后-系列政策密集出台,试点地域由京沪扩展到全国、改革内容由外币扩展到本币.本文-是对我国相关改 革政策进行全面梳理,首次从资金归集、跨境融通和集中结算三个维度入手,理清政策变化脉络;二是提出现行 政策框架下我国企业可以构建和...
近年来,我国已将期货法提上立法日程,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此背景下,文章论证了我国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发展面临的困境:期货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的法律地位尚存争议、中央对手方的法理基础缺失、净额结算与破产制度竞合等。提出了明确期货交易所的中央对手方地位,确立合约更替的法律基础,同时建构单一协议、提前终止以及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等制度以处理净额结算与破产制度的竞合等政策建议。
中央对手方机制作为期货交易的基础制度之一,保障着期货市场运行的安全、高效和稳定。中央对手方通过抵消和净额结算制度,集中且降低了交易方所承担的因合同相对方无法及时履约所带来的风险。从而避免了金融市场因个别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整体动荡。但在我国期货交易实践中,中央对手方机制存在制度功能和法律位阶的内在冲突,直接影响了其运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在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终止净额结算作为重要的风险缓解机制,使得交易各方在主协议(如ISDA主协议)下可通过结算互欠款项而终止多项交易。净额结算协议功能的实现须以保障其在相关国家的可执行性为前提,特别是当交易一方破产时。而在银行破产处理中,监管权,尤其是进行终止延缓,为净额结算的跨境效力带来了新的挑战。为解决此问题,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来确立解决方案,保障银行破产处理和净额结算的有效实施。
作者:秦琴 王长松 期刊:《学习与探索》 2008年第04期
国际掉期与衍生品协会(ISDA)建立的主协议为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立下了功劳。主协议中的净额结算和信用支持协议等安排有效降低了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净额结算在信用衍生品交易中从个体和总体两个层面发挥作用,信用支持协议可以用来降低信用暴露的风险。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对中国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具有特定的约束作用,表现为破产的"终止净额结算"落空以及信用支持协议的部分落空等。
集中收付汇的各类方案,尤其是净额结算方案,在带给企业显著效益的同时,也对企业自身的管理、系统及操作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净额结算条款能有效降低信用风险,但它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交易对手破产时各国法律体制的差异,这将影响净额结算条款的效力。尽管我国刚出台的《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涉及到净额结算条款,但终止净额制度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是不确定的。为此,应尽早建立健全国内金融机构破产涉及跨国金融衍生交易项下债权债务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我国金融机构顺利地开展国际衍生品业务。
<正>《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4]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自去年实施以来,不仅有效提高了跨国公司资金管理和运行效率,还推动企业实现了更有效率、更有质量的发展。这是外汇局在2012年启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以下简称外币资金池)试点的基础上,进行的又一次制度创新。外币资金池的主要内容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外币资金池可实现如下功能:一是创新了跨国公司账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