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提到:“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如今终于“联姻”,这其中蕴含了什么样的分合逻辑?本文通过回顾国地税机构合并的背景,分析近几年经济发展为国地税改革提供的有利条件,进一步探析国地税合并之后的积极效应,从而思考其中的经济逻辑。
改革三十年,日子在一天一天的琐事中度过,或许很难感觉出身边发生了多大变化,可蓦然回首,说不定会吃惊得连自己都很难相信。举个例子说吧,三十年前,全国人民买米买油还得凭粮票、油票,三十年后,人口增加了,土地没增加,可没了粮票油票,我们活得更好了;过去农民种地,收了粮食要先交“公粮”,再卖“余粮”,剩下才是自己的,如今农业税全免了,“皇粮国税”成了老黄历;
作者: 期刊:《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08年第07期
近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心机房的改造扩容工程中。科华UPS凭借卓越的品质和专业的服务,在众多国内外UPS品牌中脱颖而出。再次成为UPS设备供应商。 此次内蒙古国税选购了科华120KVAUPS设备,与原服役的科华80KVAUPS构建成1+1并联冗余解决方案。系统可用性高达99.99999%。该方案采用科华独创的“无主从自适应N+I并联技术”,可将不同型号、不同功率、不同时期生产的UPS直接并联,
作者: 期刊:《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05年第02期
2004年,UT斯达康对国家综合税收贡献超过30亿人民币,再创公司在中国年纳税额纪录。并且,UT斯达康自1995年开始,累计为国家纳税超过人民币90亿元,以切身行动体现了与中国通信行业的共同成长。UT斯达康的诚信纳税和持之以恒,获得国家多项表彰和荣誉,连续多年荣获海淀新技术试验区的“十大纳税企业”、“国税50强企业”等光荣称号。
作者:晨曦 期刊: 2018年第17期
1983年以前,财政和税务是合在一起的,叫财税局。1983年以后,财税分家,变成财政局和税务局。1994年又把税务局分成国税和地税。
作者: 期刊: 2015年第09期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至2014年广西企业在境外有实质性投资的户数为127户,涉及区内投资实体102户。为更好地支持企业走出去,国税部门将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
国税人的一天8:20:我身着制服,到达工作岗位,做好工前准备。8:30:随着“请1001号到3号窗口”的声音响起,办税服务厅一天的工作开始啦,我也进入了忙碌的工作状态。10:30:纳税人焦急地说:“我的税控设备开不了票了,合作伙伴一直催我要发票呢。”
山东的区域经济发展类似“微缩版的中国”,自东向西呈逐渐递减之势。近年来,山东省菏泽市经济社会发展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全省平均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经济总量小、财政压力大、收入水平低等问题突出。新常态下,寻求地区经济突破,实现逆风飞扬,“钱”仍是个大问题。
2010年11月15日上午.德国联邦税务师协会的30位同行莅临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并对中联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考察。
近日,福建省国、地税两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注税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闽国税发[2011]22号.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推动福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国税务系统上下一心,贯彻落实党的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
近两年,我县非金属矿采选业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两大支柱行业国税收入呈快速、持续、稳步增长。2005年和2006年我县非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两大行业共组织入库税款分别为3419万元和3853万元,分别占当年税收收入任务45%和41%。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第一条规定: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明确:以下几种类型的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对于你提出的问题,首先要看你单位是不是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单位是一家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规定,实行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也要依照税法规定进行汇算清缴.请问,核定应税所得率本身就不准确,又如何进行汇算清缴呢?
问: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993〕6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第157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了5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③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11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对于委托外单位开发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从国税发〔2008〕116号文来看,1999年到2008年对外单位已去除了境内机构的限制.那么委托境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