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大妈在居住的老年公寓房间内不慎摔伤。当天.公寓的医务室为其诊治,给她缝了三针。几天后,王某等兄妹三人带王大妈到其他医院治疗:一个多月后,王大妈在医院去世。死亡医学证明表明:王大妈因肺炎、右股骨韧隙间骨折导致肾功能衰竭,进而引发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学界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故意和过失说、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说、直接故意说等三种观点。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来看,除第一种行为即以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只能是直接故意外,其余三种行为都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理论上不具有可行性,实践中不具有可能性。刑法第219条第2款中的"应知"是指推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不是过失。
重大矿难事故的司法认定主要根据责任人的主观罪过不同而罪名有异:主观为过失,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间接故意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肇事者应当认知的水平,认为实施某行为可能导致社会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理由成立,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明知自己行为会导致矿难事故的发生,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仍然实施的,应属于间接故意。
1996年中秋节那天,派出所比平常更加忙碌。民警们不仅要深入田间地头参加“三秋”生产安全保卫,而且还要昼夜巡逻,确保节日平安。中午时分,新上任不到一年的所长伽枫(化名)陪同检查工作的领导到饭店就餐。为了增进彼此间的感情,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很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作为最广义的结果加重犯,我国刑法理论长期以来将其作为实质的一罪,移植于大陆法系的结果加重犯实际上已经在我国得到了最大范围的扩大适用。考察大陆法系中出现的结果加重犯,会发现我国的结果加重犯很大程度上是国民集体报复心理的体现,当然除了立法理念外,立法技术的落后也是其中一个原因。坚持结果加重犯'故意+过失'的唯一结构类型,并重新定位我国的结果加重犯,不仅能起到限缩结...
我们以前见过太多这样的案例,见义勇为者施救失败后,反而遭到死者家属索赔要求,让救人英雄流汗流血又流泪。因而,当看到文末“两名女子家属则表示,两男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秦始皇(公元前259年——公元前210年),是秦王朝的开国皇帝。赢姓,赵氏,名政,是秦庄襄王之子。他出生在赵国的首都邯郸(今河北省邯郸市),公元前247年,秦王政在13岁时登王位。公元前238年(秦王政九年),秦始皇开始亲自处理朝政,建立了第一个多民族国家。他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位皇帝,不仅创立了君主专制制度,使中国完成了政治上的统一并进入了中央集权的帝制时代,还在经济和思想方面形成了"车同轨,书同文"的局面,为以后各朝各...
[案情】陈某某日晚伙同刘某,郑某在陈某家中吸食。郑某因注射过量而昏迷。陈某、刘某二人见此便将郑某平放在地上用手掐人中,用双手压胸部做人工呼吸。后,陈某、刘某再次吸食海洛因。期间,郑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刘某二人发现郑某嘴角有点血,陈某用纸擦掉后,将郑某抱到刘某的踏板摩托车上,陈某骑摩托车带着刘某欲将郑某送回租房处,行至环城路一批发市场时,陈某驾驶摔倒,将郑某摔下车。
本文案例启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理论区别,在于认识因素是否预见及意志因素是放任还是排斥。作为内在因素的主观方面须通过考察客观表现予以认定。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应充分考察其起因、双方关系、事发过程、事发后表现等因素,结合办案人员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法则,才能正确认定。
作者:程国相; 邱陵; 丁志鹏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04期
一、基本案情 周某,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1997年10月5日下午,周某与一名干警赶赴盗窃案现场,途中见许某和白某在等车。周某怀疑这两人是另一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将这两人带回派出所扣留。
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认识因素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认识因素,则故意、过失不成立。同时,认识因素具有程度强弱之分,不同程度的认识对应不同种类的故意、过失。在张某伤害纪某一案中,无法判断得出张某具有认识到纪某早产的认识因素。由于认识因素欠缺,因此张某的行为既不属于故意,也不属于过失。纪某所受轻伤系意外事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25岁,农民)在砍伐屋后杨树时,因杨树归属权问题与被害人吕某(男,67岁,农民)发生争执.为了不让王砍树,吕说道"要砍可以,除非先砍死我",并用身体护住树.王遂冲过去抓住吕的衣领和胳膊将吕甩出3米之外,并继续砍树.吕爬起来又扑到树上,又被王甩倒.连续被王这样甩倒四次的吕,此时舌头发硬,不能讲话,后被在场邻居扶回家,呕吐不止,于次日晨死亡.经法医检验,发现死者右冠状动脉口明显狭窄,体表检查只有些许皮肤擦...
作者:王剑波; 王浪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02期
一、基本案情2011年6月26日晚8时许,外来务工人员李某和张某下班时遇见同在本市打工的老乡赵某,赵某便邀请李某和张某到市郊兴隆酒店饮酒。在包间内,赵某提出自己有门路要与老乡李某和张某合伙挣钱,李某和张某便追问有什么门路挣钱,
作者:黄青; 吴友海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06期
2012年6月3日晚10时许,张某江、陈某湖、于某能、张某勇等人和张某仁相约到鲤城区兴贤路某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当张某江等人下楼准备乘车离开时.发现张某江停放在该门口的一辆越野车的右边两个轮胎均没气了.张某江等人为此与员工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员工张桌波.
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就业安置,或者为其顺利就业提供法律和政策上的便利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然而,如果过分强调雇主对刑满释放人员雇员的责任却会在客观上加重雇主的负担,不利于“安置市场化”的推行。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有其可借鉴之处。
信赖原则,是德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限制过失责任的重要理论,它通过限制行为人的一定预见义务,从而免除其结果回避义务,而将一定的风险行为排除出刑法的射程,从而维护发达社会的高速发展,鼓励相关行业的参与人在其业务规定的范围内高效作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本文即是从信赖原则的确立、理论和现实基础及其适用上来论述信赖原则,并进而指出,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实质上也在运用该原则。
过失是一个主观范畴,而过失的判断标准却只能是客观的。为适应社会变迁,过失的判断标准一直受价值取向的影响,游走于行为人中心主义与受害人中心主义之间。过失的内在法律结构为,损害的可合理预见性及损害的可合理避免性;而判断损害是否可以预见、是否可以避免,需要运用理性人标准。信赖保护原理之下的过失理论,以受害人可合理期待的理性之行为人的行为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过失之有无。这样,可以在保护受害人的合理信赖的同时,兼顾...
【案情】甲为个体业主,准备开办一家美容院。在美容院装修完成后,甲雇请无高处作业资质的乙为其提供保洁服务。双方口头约定:乙负责美容院房间内的清洁整理并擦拭一至三楼门窗玻璃;劳务费为1000元,两天内完工。乙在擦拭三楼窗户时,未采取防护措施,不慎坠落楼下,导致颅脑损伤,多部位骨折,为治疗花费10万元。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用人者责任,请求判令甲向其赔付医疗费用10万元。
甲和乙分别驾车相向而行,在丙地肇事,将在路边行走的丁撞伤,事故现场经有关部门勘查后认定甲乙对此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丁诉至法院,要求甲和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甲和乙是应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