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的成立根据在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共同犯罪行为,就教唆犯而言,其成立根据在于,行为人具有与他人共同犯罪并教唆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实行犯罪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西方国家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问题的理论诠释可能并不能契合中国刑法观念与规范现实,且西方国家两种共犯体系(区分制共犯体系与单一制正犯体系)也无法匹配中国共犯体系。在中国刑法规范的语境下,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实...
共同犯罪理论在传统理论中是以概念为核心展开的,缺乏实益性的探讨。必要的共同犯罪等概念的设置,对于参与人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更重要的是传统理论中的共同犯罪体系本身就是从界定“共同犯罪”概念这一基本立场出发和展开的。从工具论的角度出发考察共同犯罪,共犯体系是一套规范的体系,强调“眼见未必为实”,将结果归属于全部的参与者。在“共同正犯模式”中,从犯罪共同说到行为共同说,“共同犯罪”的概念被弱化,因果力被强调;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