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过失审查模式中,风险制造与风险实现被置换成了行为、因果关系和结果三个独立要素的拼接式思考,各要素之间的规范关联被忽视,对于行为不法的打磨并不能补足其在结果不法层次判断的不足,同时"定位判断资料+经验性标准"的组合式思路致使行为不法和因果关系两个阶段的组合判断根本属于重复的无效审查。在风险实现阶段进行规范性归责标准的引入,才是完善既有理论的重点。客观归责理论作为一种集合性概念,完全可以提炼出风险实...
客观归责理论形成于德国。1990年代初,台湾地区刑法学界开始介绍客观归责理论,虽然未必成为主流,但在刑法学的研究上引起很大的重视。相对于此,台湾地区司法实务由于长期受相当因果关系的影响,客观归责理论的运用则是近十年来的事,且是从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开始。台湾地区“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5992号判决突破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束缚,大胆采用客观归责理论,可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个法律学说从外国引进,能否在本土生根...